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加强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结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有关要求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资)发〔2020〕4号)有关通知,现对《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个别条款作出修改,具体如下:
一、《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实施办法(试行)》(卫政办规发〔2019〕2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如下: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八条修改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修改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特定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和货币性资产)。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土地、车辆、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原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程序审批。
(二)非特定资产。
资产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处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无主管部门的自行审批;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处置,由主管部门(有主管部门的单位)或申报单位按照《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意见》(卫党办发〔2018〕132号)文件相关要求,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后按程序审批。
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自行审批的,在审批程序完成后,将所有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年11月3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和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 关于修改《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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