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中卫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我单位将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除外。
(一)公开目录
1.领导班子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领导班子组成情况及分工介绍
2.机构职能
(1)机构职责
(2)内设科室、下属事业单位简介
3.政策法规
(1)与本机关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2)与本机关业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规章
(4)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文件
4.财政经费
(1)“三公”经费
(2)财政预决算
5.业务工作
(1)规划批前公示
(2)规划审批: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许可证、抗震设防确认书、竣工规划核实、行政处罚。
(3)规划批后公示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5)闲置土地公告
(6)国有土地使用审批
(7)不动产登记公告
(8)价款评估公示
(9)采矿权转让公示
(10)基准地价更新公告
(11)公共服务基准地价发布公告
6.综合信息
(1)工作动态
(2)人事信息
(3)教育培训
发布的每条信息都有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表述。
(二)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公众公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nxzw.gov.cn,同时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中卫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供。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申请的提出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可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或当面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凡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敏感信息公开申请,应到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按规定提交申请表。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三)申请的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将根据相关制度给予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如可公开,可在确认身份后进行查询;如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明确如实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东大道1号
联系电话:0955-8812810 0955-8812811(传真)
邮政编码:755000
电子邮箱:zwszrzyj@163.com(此信箱仅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相关咨询建议和投诉类内容请拨打政府热线“12345”)
受理时间:夏季 8:30-12:00,14:30-18:30 冬季 8:30-12:00,14:00-18: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三、申诉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将予以调查处理。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行政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
邮编:755000
网站标识码:6405000006
备案:宁ICP备06001162号-1
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