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9/2023-000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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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09 |
责任部门: | 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
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财政局,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分局: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8号)精神及自治区审计厅《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资金专项审计调查》(宁审资环调报〔202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与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中卫市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44号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推进环境质量改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18〕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分配下达的我市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达标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奖补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市、县(区)财政局商市、县(区)生态环境局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局会同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按照“突出使用重点、以奖促建、科学管理、支出明确”的原则,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局会同市、县(区)生态环境局管理,统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项目相关支出。
第六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经费、人员补助、购置固定资产(检验监测设备除外)等经常性支出及其他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局收到自治区下达的奖补资金后,及时将奖补资金指标下达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同时,会同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报备奖补资金实施的具体项目,按照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根据备案的资金使用方案以及市、县(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审定的资金使用数额,由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提出奖补资金拨款申请,市、县(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及时投入使用。当年奖补资金在项目实施以后有结余的,由市、县(区)财政局会同市、县(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奖补资金用途确定实施项目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备案使用。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以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快奖补资金的预算执行,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奖补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局负责,生态环境局配合对奖补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奖补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