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财政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501009/2023-00012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中卫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2022-09-16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09-16
中卫市财政局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中卫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中卫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财政支持中卫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00号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财政局     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财政支持中卫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

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中央财政支持我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顺利进展,规范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2〕31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直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宁财(办)发〔2022〕123号)《中央财政支持中卫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4年)》(卫党办综〔2022〕46号)(以下简称《方案》)《中卫市市级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卫政办发〔2021〕46号)等规定,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中卫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批复下达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工作的补助资金。实施主体为《方案》中规定的中卫市各级各类公立医院。

第二章 资金筹集和拨付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定期上报进度与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整体项目验收归档汇总上报。市、县(区)财政局加强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

(二)统筹安排,支持示范项目。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方案》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支持落实示范项目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财政厅项目资金指标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方案》和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市财政局根据会议决定将资金下达至市本级项目单位和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财政部门。

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收到市级下达资金指标后,县(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方案》和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县(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达至本级项目单位。

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以下简称宁南医院)示范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市卫生健康委,由宁南医院委托市卫生健康委支付给企业或个人,项目实施主体为宁南医院。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示范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卫生健康体系建设项目、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和智慧医院建设项目三个方面。

卫生健康体系建设项目包括120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建设、自治区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补齐“五大中心”建设,提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建设、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建设。

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级重点专科建设、地方病救治能力提升项目建设、自治区级重点专科建设、市级重点专科建设、薄弱专科能力提升项目建设。

智慧医院建设项目包括中卫市“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城市医疗集团信息化建设、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及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使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执行。项目执行中如发生终止、撤销,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及各公立医院要严格落实项目执行主体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示范项目资金必须用于《方案》规定的项目,且直接支付到人到户到企业,不得违规将资金划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他基建项目和日常开支。

第八条 对于宁南医院示范项目资金支付使用,宁南医院需与市卫生健康委签订资金委托付款协议,宁南医院支付资金时按照协议要求,提供相应的资金申请函和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市、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不定期进行跟踪检查,对执行缓慢的,督促加快实施进度;对偏离目标的,及时纠正或调整。

第十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和业务指导,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区、市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管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卫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