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特编制《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单位简介、领导分工、主要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本委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专题规划和区域规划;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
6、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7、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8、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条件、受理部门、程序、期限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为民办实事项目(主要是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11、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的申报范本及表格样式;
12、本委负责的行政复议、调查处理举报、投诉、信访事务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
13、本委职责范围内其他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nxzw.gov.cn/,也可以在政务大厅、市档案馆等公开查阅场所和《中卫日报》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5楼,电话:0955-7068760,传真:0955-7068761,电子邮箱:zwsfgw2016@163.com,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行政中心5楼511室)领取,也可以在文末下载附件。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1、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来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申请到达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口头申请
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咨询。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从形式上对申请内容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委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