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编制了《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2.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
3.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领导及工作分工
4.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文件
5.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6.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人事任免
7.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年度预算和决算
8.机关事务管理规定、政策法规
9.机关后勤保障和服务
1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nxzw.gov.cn。同时,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和通过报纸等辅助性公开形式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
各类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或需汇总、加工和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可以向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及传真号码:0955-7068837
邮政编码:755000
电子邮箱:zwsjgsw@163.com
通讯及受理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二楼220室
咨询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的上班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填写《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文末附件下载),须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网站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②通过信函、传真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综合科,当场提出申请。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申请人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处理
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更改或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卫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