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卫市科学技术局编制了《中卫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中卫市科学技术局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产生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中卫市科学技术局职能、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职能;
2.中卫市科学技术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3.中卫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4.中卫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年度报告;
5.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年度部门预算、决算、“三公”经费等;
6.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
7.科技创新政策、政策解读;
8.科技工作动态;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网址:http://nxzw.gov.cn),也可以到本机关和公开查阅场所进行查阅。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还将采用开展“电视问政”、报纸、公开栏等载体进行辅助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将自各类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中卫市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中卫市科学技术局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中卫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
(一)受理机构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受理方式:网上申请、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申请
咨询电话:0955-7063893
传真号码:0955-7063893
电子邮箱:nxzwskjj@163.com
通信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210室
邮政编码:755000
受理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210室
咨询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中卫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文末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同时,申请人须提供本人的详细邮寄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开展回寄邮件等工作。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科学技术局”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卫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中卫市科学技术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处理
中卫市科学技术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申请,应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申请结果由受理机构负责提供。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本部门提供的;
3.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5.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卫市科学技术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中卫市科学技术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