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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0/2021-00425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标  题: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事项清单

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服务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告知书事项清单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

3.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


事项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一、设定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二款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391号)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坚持分级负责和属地许可原则。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台港澳地区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所辖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二、许可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从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提交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四、承诺方式

 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五、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

 4.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格式文本样本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见附件4)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1)

 失信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

 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承诺书(见附件3)

九、办理形式

 1.现场办理: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9号窗口(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丰安东路9号),4路、6路、9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中心站上/下车。或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沙坡头区文萃南路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5室)。

 2.网上办理:宁夏政务服务网

 3.手机APP:我的宁夏

十、咨询电话: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55-7063943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事项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备案


 一、设定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许可条件

 法定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

三、提交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

四、承诺方式

 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五、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

 4.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格式文本样本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见附件5)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1)

 失信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

 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承诺书(见附件3)

九、办理形式

 1.现场办理: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9号窗口(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丰安东路9号),4路、6路、9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中心站上/下车。或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沙坡头区文萃南路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5室)。

 2.网上办理:宁夏政务服务网

 3.手机APP:我的宁夏

十、咨询电话: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55-7063943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事项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报告


一、设定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二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许可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提交材料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

四、承诺方式

 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五、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

 4.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格式文本样本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见附件6)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1)

 失信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

 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承诺书(见附件3)

 九、办理形式

 1.现场办理: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9号窗口(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丰安东路9号),4路、6路、9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中心站上/下车。或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沙坡头区文萃南路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5室)。

 2.网上办理:宁夏政务服务网

 3.手机APP:我的宁夏

十、咨询电话: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55-7063943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事项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


一、设定依据

 法律依据:【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700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许可条件

 依据工商税务部门相关变更内容,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进行相应变更,书面报告的内容真实有效。

 三、提交材料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

 2.《人力资源许可证》正、副本。

四、承诺方式

 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许可部门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通过网上办理的应当按要求提供电子版材料。委托办理的,申请人还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五、承诺的效力和法律责任

 1.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在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况撤销许可决定。

 4.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格式文本样本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见附件7)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见附件1)

 失信责任告知书(见附件2)

 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承诺书(见附件3)

九、办理形式

 1.现场办理: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一楼9号窗口(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丰安东路9号),4路、6路、9路公交线路经停,可在政务中心站上/下车。或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沙坡头区文萃南路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205室)。

 2.网上办理:宁夏政务服务网

 3.手机APP:我的宁夏

十、咨询电话: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55-7063943

 十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在开展年度报告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依法查处,并公开查处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办理一次性告知书

      2.失信责任告知书

      3.申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承诺书

      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样表)

      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表(样本)

      6.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书面报告

      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事项书面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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