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8〕4号各市、县(区) 价格主管部门、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4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在对公证机构收支情况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司法厅。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246号)、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3〕56 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1月2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