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中卫市司法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部门文件

| 字号: |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索 引 号:
640501008/2018-05501
文  号:
宁价费发〔2018〕4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司法局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1月24日
标  题: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8〕4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4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在对公证机构收支情况进行监审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物价局和自治区司法厅。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我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经)发〔1998〕246号)、自治区物价局、司法厅《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发〔2013〕56 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1月24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