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服务指引
行政复议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一份,副本按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材料。
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方式
1. 现场申请
申请地点: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调解室(中卫市司法局二楼)
咨询电话:0955-8592339
2. 邮寄申请
收件人:中卫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地 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利民街3号
邮 编:755000
咨询电话:0955-8592339
3. 互联网渠道申请
(1)邮 箱:zwsxzfy@163.com
(2)行政复议平台:https://xzfy.moj.gov.cn/
(3)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
咨询电话:0955-8592339
监督投诉电话:0955-7068636
(二)行政复议受理流程
1.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2.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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