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中卫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卫市统计局编制了《中卫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业务工作、其他等五大类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中卫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可以通过报纸、新闻媒体、“中卫统计”微信公众号等辅助性公开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本机关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机构名称:中卫市统计局办公室
地址:中卫市行政中心四楼412室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及传真:0955-7068667
电子邮箱:zwstjj@163.com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向本机关提交申请。(可在文末下载《中卫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来信请寄:中卫市行政中心四楼412室,中卫市统计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7550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统计局”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二)申请注意事项
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
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或需汇总、加工和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申请不予以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