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政策解读
主要包括:解读本部门政策文件或转载上级文件解读;解读部门会议等。
(四)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
(五)财政预决算
主要包括:本机关涉及财政预决算、支出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每年发布的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七)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八)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等。
(九)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部门各项工作动态;为民服务实事进展情况等。
(十)其他
主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中卫市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清单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zw.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公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nxzw.gov.cn/,同时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信息公告栏、“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不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4)需要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向中卫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中卫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文末附件下载。
1.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医疗保障局”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其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2)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受理机构、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中卫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
夏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工作日)
冬季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工作日)
通信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翠南路105号
邮政编码: 755000
咨询电话:0955-8598906
传真号码:0955-8598906
邮 箱 号:zwyb8598906@163.com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