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了《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帮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

2.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3.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事任免

5.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

6.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形式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nxzw.gov.cn/,也可以在政务大厅、市档案馆等公开查阅场所和《中卫日报》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求,需要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

(一)受理机构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理方式:网上申请,当面申请,也可书面(信函、传真)申请

咨询电话:0955-7036955

传真号码:0955-7036955

电子邮箱:zw7036955@163.com

通信地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8室。

邮政编码:755000

受理地址: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28室。 

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班时间内,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填写《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文末附件下载),须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2.信函、传真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

4.电话受理。申请人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955-7036955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法人或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申请结果由受理机构负责提供。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