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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3/2018-01924
文  号: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8年01月19日
标  题:
中卫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中卫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中卫市区居住2年以上(以户籍在文昌、滨河镇或公安部门《暂住证》、《居住证》时间为准),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残疾、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贫困无固定工作且正在抚养未成年或上大学孩子的单亲家庭;进城务工贫困家庭(凭扶贫办证明)办理《暂住证》1年以上并缴纳养老保险1年以上; 

  2、低保家庭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沙坡头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080元/月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等房屋;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二、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中卫市城区实际居住(户籍在文昌、滨河镇或在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居住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沙坡头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计算,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160元/月以下(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凭相关证明,医疗自负部分从可支配收入中扣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等房屋或人均住房面积达不到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 

  5、抗战老兵、离休干部、获得市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新就业人员 

  1、从全日制学校毕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青年,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在本市区无自有住房; 

  3、经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进入企业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4、月工资实际收入3500元以下,申请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四、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区内无自有住房;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附件:中卫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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