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卫住建发〔2017〕64号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沙坡头区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发《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科发〔2017〕16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建筑节能实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节能分部工程施工监管,巩固新型墙体材料和预拌混凝土应用成果,倡导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经研究,我局将组织开展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检查范围:全市在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项目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检查时间:2017年5月22日—5月27日。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节能各主体单位实施情况
1、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自治区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专项设计,是否进行节能指标的验算,对窗墙比、冷桥、等围护结构部位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标准落实,是否达到2013年新颁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2013)的要求。
2、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是否对有重大变更(如外保温系统变更)的项目重新进行节能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变更设计文件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是否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无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是否存在“阴阳图”问题。
4、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实施前是否经监理单位确认;是否对建筑节能专业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技术交底;是否存在不做或少做节能措施,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记录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施工现场是否张贴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信息。
5、墙体、门窗、幕墙、屋面、地面及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安装等节能工程实体实施是否满足设计的要求,有无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64/521-2013)的行为。
6、工程监理单位是否针对工程的特定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节能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有无见证材料,见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7、主要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主要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是否具有合格证、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用型式检验报告,有无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复试报告;监理工程师是否对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认。
8、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专项验收,实体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二)绿色建筑。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实施执行情况。
(三)装配式建筑。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装配式建筑政策情况、项目推进情况等。自治区住建厅等九部门《关于推广应用建筑用高强成型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6〕87号)执行情况。
(四)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检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政策情况、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
三、检查方法
1、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并根据检查内容准备好资料备查,并做好书面汇报材料。
2、检查组采取抽查形式。现场听取汇报,检查内容落实情况,并查看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相关资料;检查施工现场,查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建筑工程中使用情况,主要采取查看见证取样记录、抽检报告和现场检查的方式,随机抽测现场保温原材料。
3、中宁县、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我局办公室。
四、检查程序
1、由建设单位组织召集总监、专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见证取样员、保温工程分包单位负责同志到场,准备加盖图审印章的施工图纸、审查意见、设计回复和施工、监理节能分部工程资料。
2、检查组成员根据分工,分组核查资料、检查现场、抽取现场原材料。
3、检查组形成有关专项检查记录,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专项检查顺利开展,成立2017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冯进强
副组长:马逸为、卢建国
成 员:赛万华 詹卫涛 李晓旭 邵全力
六、检查要求
1、检查人员必须遵守检查纪律,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不得接受被查单位吃请或馈赠,同时欢迎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955-7067676。
2、检查期间,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节能材料供应单位代表必须在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对在此次检查中敷衍了事、不认真对待的,限期没有改正的,我局将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附件:检查表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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