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考评工作的通知
卫住建发〔2020〕69号各县(区)住建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扎实推进管理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控制标准化,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以及《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8〕13号)文件要求,决定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程序
市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考评工作按照企业创建、县(区)级考评推荐,市住建局组织考评审定的程序进行。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辖区项目全数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其中县(区)评定为“优良”的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年度考评总数的20%。对考评评定为“优良”,且具有正面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可推荐参加市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审定。
(一)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考评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市住建局成立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住建局建管科和市质安站推荐人选组成),负责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最终审定工作。
(三)市本级和县(区)级推荐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统一由市住建局委托中卫市建筑联合协会进行初步评审。
(四)评审专家在市住建局的监督下从中卫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特殊项目评审专家可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抽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质监安监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
(五)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会,负责辖区内县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程的评选审核工作。
(六)通过初步评审的工程项目报送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工程项目获得中卫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由市住建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后,由市住建局发文进行表彰。
(七)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不齐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不规范(项目实施全过程扬尘治理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给予行政处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上访等)的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票否决”。
(八)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完成后,相关申请、评审资料由中卫市建筑联合协会存档备查。
二、评审标准
主要依据《宁夏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宁建(建)发〔2018〕13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政策文件要求,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本市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其相关信息已按要求及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且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在主体封顶后竣工验收前。
(二)申报项目标准化的在建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对有关事宜进行承诺,承诺书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存(见附件2)。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房屋工程;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房屋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200万元以上工程。
三、评审加分
审定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优中选优”原则,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实行加分制:
(一)达到“智慧工地标准”且联网使用的加3分;
(二)有视频交底场所及设备的,加1分;
(三)使用两项住建部推荐的10项新技术的,加1分,每多增加一项多加0.5分;
(四)落实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加2分;
(五)使用近三年自治区级或国家级工法2项以上加1分,每多增加一项多加0.5分;
(六)施工现场有安全体验区的加1分;
(七)承担县级、市级、自治区级标化观摩活动的,分别加3分、5分、8分。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职责分工,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相关结果面向社会公开。
(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的重要性和意义,统筹推进项目标准化考评和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将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与全面推进智慧工地、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有机结合。
(三)各县(区)住建局要加强对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动态监管,有序推进全市建筑施工项目质量标准化考评工作。
(四)参评企业及项目部要主动留存实时影像资料,包括考评标准所涉及到各评分点的重要部位和关键节点,作为后期开展标准化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中卫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及区厅相关文件执行,不再制定新考评办法。
(六)本《通知》规定事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卫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评审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七)中卫市“沙坡头杯”优质建设工程和中卫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程序一律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附件: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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