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修订)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制了《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中卫市人民政府及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并保存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2.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3.中卫市人民政府规章;
4.中卫市人民政府文件(公开发布);
5.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公开发布);
6.中卫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
7.中卫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8.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以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zw.gov.cn)进行公开,相关内容也可在市政务大厅、市档案馆、市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和“中卫政府网”微信公众号、《中卫日报》进行查阅。
1.“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频道,可查找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中卫市政务大厅。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丰安东路9号
开放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7068568
3.中卫市档案馆查阅。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政通东路5号
开放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5-7068910
4.中卫市图书馆查阅。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应理南街五馆一中心
开放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二例行闭馆
联系电话:0955-7012028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中卫市人民政府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中卫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由生成和保存的政府部门负责公开。
(一)受理机构。
名 称: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通讯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政通东路5号
联系电话(传真):0955—7068826
工作时间:夏季:8:30-12:00 14:30-18:30;冬季:8:30-12:00 14:00-18:0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文末附件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卫市政务公开服务中心(市行政中心1012室),现场填写《申请表》。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至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件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和总页数。
(三)申请注意事项。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2.为了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5.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征求意见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2024年中卫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卫发改发〔2024〕33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