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 640501001/2017-49393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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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9-05 |
| 责任部门: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9-05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和《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中卫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 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残疾人的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残疾、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县(区)财政共同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沙坡头区、中宁县财政分担50%,自治区分担50%;海原县财政分担20%,自治区分担80%。
第六条 发放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以自愿申请,严格执行下列发放程序。
第七条 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一)申请。应当由残疾人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持其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受理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应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沙坡头区由市残联提供残疾人基础数据,由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审核,有疑问的报市残联审核)。
(三)审核。县(区)级残联(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和《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依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发放。县(区)级民政部门(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将审批后的“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八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和残联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定期复核制度,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级民政、残联、财政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九条 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去世的,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移到外县(区)的,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自迁出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由迁入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根据迁出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并从迁入下月起计发。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县(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及时提请县(区)民政、残联停发,并依法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原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非低保家庭人员仍按原标准继续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区)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中卫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一)非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一级、二级视力、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人;
(三)伴有以上残疾类别和级别的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县(区)财政共同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沙坡头区、中宁县财政分担50%,自治区分担50%;海原县财政分担20%,自治区分担80%。
第五条 发放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严格执行下列发放程序。
第六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一)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当出具残疾人本人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受理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应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和《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沙坡头区由市残联提供残疾人基础数据,由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审核,有疑问的报市残联审核)。
(三)审核。县(区)级残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中卫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后,依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发放。县(区)级民政部门(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将审批后的《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七条 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8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移到外县(区)的,县(区)民政部门和残联自迁出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由迁入县(区)残联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并从下月起计发。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基本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县(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县(区)民政、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县(区)民政会同残联、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弄虚作假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及时提请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停发,并依法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沙坡头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卫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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