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本制度是在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实施的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
二、制度依据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
三、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发放对象为具有中卫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中卫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县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1、非重度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2、一级、二级视力、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人;
3、伴有以上残疾类别和级别的多重残疾人。
四、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
五、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领流程:残疾人本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并初审→合格后报县级残联审核(沙坡头区由市残联提供残疾人基础数据,由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审核,对残疾证有疑问的报市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后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财政局审批合格后发放补贴。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提交:
①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残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③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填写《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属委托代办的,须由残疾人本人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受托人提供身份证。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提交:
①提供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③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填写《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属委托代办的,须由残疾人本人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受托人提供身份证。
(三)补贴受理和逐级审核
(1)申请。应当由残疾人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持其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受理和初审。(镇)乡人民政府受理窗口应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沙坡头区由市残联提供残疾人基础数据,由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审核,有疑问的报市残联审核)。
(3)审核。县(区)级残联(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和《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依据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进行比对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补贴发放
县(区)级民政部门(沙坡头区社会保障局)将审批后的“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中卫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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