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18-3371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6-15 |
责任部门: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6-15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到2020年坚决打赢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和实现残疾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是指由市、县(区)残联认定的,承担安置、培训、辐射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的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基地坚持自主投入为主,政府补助扶持为辅,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四条 市、县(区)残联协调发改、财政、科技、人社、扶贫等部门,加大对基地项目、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全面提升基地发展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基地需经市、县(区)残联审批和发文认定,分别挂“ХХ县(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中卫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牌匾。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六条 基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有一年以上正常经营活动。
第七条 基地从事的项目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有市场前景,适合贫困残疾人就业创业需求。非涉农工业企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不属基地认定对象。
第八条 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和抗风险能力,经营管理良好,能够为残疾人提供技术指导、劳动培训和信息咨询等配套服务。
第九条 基地要与扶持的残疾人签订三年以上扶持协议。扶持的残疾人须持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宁夏户籍、年龄在就业年龄段。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市级基地要符合以下标准:
(一)涉农工业企业(不含福利企业),年产值不少于500万元,集中安置残疾人不少于20人,残疾人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收入水平。
(二)种植养殖企业(公司),成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或种植大棚在20个以上;养家禽8000只(羽)以上,养大家畜存栏300头以上,养羊存栏1000只以上,水面养殖面积在200亩以上,安置或辐射带动20户以上残疾人,所吸纳从业残疾人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
(三)手工业、加工业、家庭副业,直接安置或辐射带动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县(区)级基地要符合以下标准:
(一)涉农工业企业(不含福利企业),年产值不少于200万元,集中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人,残疾人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收入水平。
(二)种植养殖企业(公司),成片种植50亩或大棚种植15个以上,养殖鱼虾蟹类100亩以上,养家禽5000只(羽)以上,养大家畜存栏100头以上,养羊存栏500只以上,安置或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所吸纳从业残疾人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
(三)手工业、加工业、家庭副业,直接安置或辐射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少于10人。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认为符合县级基地建设标准的,于每年3月初向所在地县残联申报,县残联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于同年4月底前对申报的经济实体进行考核验收。沙坡头区的可直接向市残联申报认定。验收合格的以正式文件命名,并报市残联和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处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认为符合市级基地建设标准的,于每年5月初向所在地县残联申报。县残联审核通过后,提请市残联认定。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扶贫办,于同年6月底前对申报的经济实体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以正式文件命名,并报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处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认为符合自治区级基地建设标准的,于每年7月初向所在地县残联申报。沙坡头区符合自治区级基地建设标准的,可直接向市残联申报。经市、县残联审核通过后,提请自治区残联认定。自治区残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于8月底前对申报的经济实体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合格的以正式文件命名。
第十五条 每年定期对基地进行检查考核,重点考核基地实际运转、资金贷款、综合效益、残疾人安置帮扶、扶持服务、协议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等绩效情况,通过基地建设网络系统录入有关数据、材料和声像资料。市残联对县(区)基地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当地县残联,由县残联负责督促基地进行整改,市残联负责沙坡头区基地的整改。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行为或问题的,市、县残联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摘牌。
(一)违反贷款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二)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贷款呆滞的;
(三)生产经营活动及其它经济行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
(四)安置就业的农村残疾人不能够正常参与生产劳动,且工资收入、保险待遇、劳动保护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对残疾人生产劳动、技能、产销等帮扶措施不力,残疾人权益得不到保护或造成损失的;
(六)不能很好地履行扶持残疾人的协议责任的;
(七)不能如实准确记录和反映实际安置带动农村残疾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的。
第十七条 中宁、海原县残联对自己认定的县级基地每年复审一次,沙坡头区的基地由市残联认定并进行复审。市残联对市级基地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合格的,保留基地牌匾;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基地牌匾。
第五章 管理扶持
第十八条 对认定挂牌的基地,优先给予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支持。
第十九条 对达到自治区级标准的基地由自治区补助资金20万元。经考核认定为市级基地的,享受市扶贫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认定为县级基地的,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沙坡头区达到县(区)级基地条件和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补助。中宁、海原两县基地补助金额由各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扶贫基地补助资金经费来源
基地补助资金坚持谁认定谁负担的原则,中宁、海原两县基地补助资金分别从各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沙坡头区基地补助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残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帮助基地做好规划设计、生产经营、运行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使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得到及时安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残联、财政、扶贫要加强对基地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规范合理有效使用,鼓励基地创新发展,创造效益。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相互印证性。对弄虚作假骗取基地规范化管理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如数追回,并永久性取消其基地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地申报、考核验收、资金拨付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挪用或扣压基地管理补助资金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8月1日。
附件:1.《中卫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申报审批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