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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卫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

2018-06-15 来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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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与管理,安置和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实现共同富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6月15日印发了《中卫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卫政办规发〔2018〕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关键在农民,难点在残疾人。近年来,全市建立了一部分残疾人扶贫基地,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地以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为主,规模小、基础差、覆盖面窄、带动残疾人就业能力弱,且均未纳入扶贫工作的大局中,缺乏政策的支持和保障。二是缺乏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及政策导向,整体实力不强,扶贫机制有待规范。三是基地产业化运作渠道单一,发展缓慢。以上种种原因给我市残疾人扶贫基地的建设带来了很多的困难,严重制约了我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深入开展,因此,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管理很有必要,也是势在必行。

《办法》对实现全市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补齐全市残疾人就业“短板”,到2020年坚决打赢残疾人脱贫攻坚和实现残疾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残联、财政厅、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规范化管理办法》(宁残联发〔2014〕100号)文件制定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25条,对残疾人扶贫基地的建设条件、认定标准、申报命名、管理扶持、服务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法律责任及实施的时间。

(一)《办法》所称的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是指由市、县(区)残联认定的,承担安置、培训、辐射带动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的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济实体。基地坚持自主投入为主,政府补助扶持为辅,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基地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有一年以上正常经营活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有适合贫困残疾人就业创业需求。基地要与扶持的残疾人签订三年以上扶持协议。

(三)县(区)级基地要符合以下标准:

1.涉农工业企业(不含福利企业),年产值不少于200万元,集中安置残疾人不少于10人,残疾人职工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收入水平。

2.种植养殖企业(公司),成片种植50亩或大棚种植15个以上,养殖鱼虾蟹类100亩以上,养家禽5000只(羽)以上,养大家畜存栏100头以上,养羊存栏500只以上,安置或辐射带动10户以上残疾人,所吸纳从业残疾人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

3.手工业、加工业、家庭副业,直接安置或辐射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不少于10人。

(四)《办法》明确了基地补助资金来源。自治区残联、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规定第五章第二十条中,给予各级基地规范化管理适当补助资金,只涉及自治区级补助标准20万元,对达不到自治区级标准的市、县(区)级基地,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办法》的制定,对“两县一区”扶持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沙坡头区达到县(区)级基地条件和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补助,中宁、海原两县基地补助金额由各县参照执行。

(五)《办法》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第六章明确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基地申报、考核验收、资金拨付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有效预防和制止申报单位的弄虚作假行为,保障基地管理补助资金的安全。

咨询(解读)联系人:欧阳东海,联系电话:0955-706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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