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01001/2018-934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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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10-10 |
责任部门: | 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10 |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直属机构:
《中卫市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体育竞技人才培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激励我市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人员团结协作、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在各类运动会上争创佳绩、勇攀高峰,为我市争光添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竞技人才,是指熟练掌握一种或多种体育运动技能的青少年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 青少年优秀运动员的培养,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中小学校初级训练、业余体校(体育中心)中级训练、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自治区体工大队高级训练的人才梯队,形成完善的体育竞技人才训练和培养机制。
第二章 体育竞技人才的培养
第四条 全市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是我市培养体育竞技人才的主要基地;各中、小学校是我市培养体育竞技人才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立健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使学校真正成为业余体育训练的重点基地。
第六条 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的运动员应按照入选标准在各级中小学校中选拔。未经学校基础训练的运动员不得直接进入业余体校和体育中心运动队。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运动队运动员的入队标准由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一经选拔进入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运动队的运动员,应当签定运动员协议书,接受业余体校、体育中心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运动队对运动员的训练培养,应当遵循“三从一大”(从难、从严、从实际出发,大运动量)的科学训练原则,根据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训练文件精神,全年训练日不得少于180天,日平均训练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九条 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运动队对运动员的训练培养,可因地制宜,依托有条件的中小学就地开展业余训练。
第十条 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基层学校聘用有一定运动经验的体育教师作为专(兼)职体育教练员,不断壮大教练员队伍。
第十ー条 市、县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教练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建立科学的教练员、运动员考核管理制度。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应当按周期对教练员下达体育训练任务指标。对不能按时完成体育训练任务的教练员,应当予以解聘。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教练员,可以随时解聘。
第三章 体育竞技人才培养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有利于竞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赛制度。市教育部门每2年应组织举办一次市级中小学运动会,各县(区)教育部门每年举办一次县(区)级中小学生运动会,不定期举办单项体育赛事,并配合体育主管部门做好青少年体育苗子的选拔工作。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业余体校、体育中心运动员、教练员有关待遇;
(一)运动员:
1.凡在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运动员,日常训练每人每天给予30元伙食补助。
2.经选拔参加自治区全运会或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的运动员,赛前集训两个月,集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50元伙食补助。
(二)教练员:
1.凡被正式聘用的专、兼职教练员,按照下达训练任务,每人每天给予80元伙食补助。
2.在参加自治区全运会或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集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100元伙食补助。
3.对业绩突出的教练员可优先晋升职称、职务及外出进修学习。
第四章 体育竞技人才奖励机制
第十五条 凡在奥运会、亚运会等各类国际性赛事及全国各类比赛中,代表宁夏参赛的户籍为中卫市的运动员,按照自治区奖励标准,市级再给予同等的奖励,其中,沙坡头区由市财政核拨,中宁县、海原县由两县财政核拨。
第十六条 凡在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运动员,参加自治区全运会、自治区青少年年度锦标赛取得名次或在比赛中破记录、达到国家认定等级运动员资格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凡在自治区全运会上取得名次的运动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金 牌10000元。
2.银 牌8000元。
3.铜 牌6000元。
4.第四名5000元。
5.第五名4000元。
6.第六名3000元。
7.第七名2000元。
8.第八名2000元。
9.在自治区全运会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奖的运动队,5人以下的项目总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计算,篮球、排球项目总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2倍计算,足球项目总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3倍计算。
(二)凡在自治区体育局组织的青少年年度锦标赛中取得名次的运动员,按照下列标准给子奖励:
1.第一名5000元。
2.第二名3000元。
3.第三名2000元
4.第四名1500元。
5.第五名1000元。
6.第六名800元。
7.第七名600元。
8.第八名600元。
9.在自治区体育局组织的青少年年度锦标赛比赛中集体项目获奖的运动队,5人以下的项目总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计算,篮球、排球项目总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2倍计算,足球项目总奖金按同名次单项奖3倍计算。
(三)凡在自治区体育局组织的比赛中破自治区记录的,一次一项奖励5000元。
(四)凡达到国家认定等级运动员资格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二级运动员800元。
2.一级运动员1500元。
3.健将级运动员5000元。
第十七条 凡在业余体育训练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练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教练员所带队员在自治区全运会或年度锦标赛中取得名次,教练员奖金按队员取得名次对应的奖金累计核发。
(二)教练员所带运动员在训一年以上输送到自治区体工大队(正式队员)或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达到国家认定级别的,对输送教练员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输送到自治区体工大队达二级奖励500元。
2.输送到自治区体工大队达一级奖励1000元。
3.输送到自治区体工大队达健将级奖励3000元。
4.输送到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达二级奖励300元。
5.输送到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达一级奖励800元。
6.输送到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达健将级奖励2000元。
(三)领队、后勤保障人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奖金按教练员取得名次及国家认定等级对应奖金的40%累计核发。
第十八条 凡在业余体育训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一)凡本校运动员参加自治区全运会或年度锦标赛取得名次,对学校按照本校运动员取得名次所对应总奖金的2倍予以奖励。
(二)凡在本校训练一年以上输送到自治区体工大队(正式队员)或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达到国家认定级别的,对输送学校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输送到自治区体工大队达二级奖励500元。
2.输送到自治区体工大队达一级奖励1000元。
3.输送到自治区体工大队达健将级奖励3000元。
4.输送到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达二级奖励300元。
5.输送到自治区区体育运动学校达一级奖励800元。
6.输送到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达健将级奖励2000元。
第十九条 训练、奖励经费来源:沙坡头区由中卫市财政核拨,中宁县、海原县由两县财政核拨。
第二十条 根据自治区体育局每年青少年赛事安排,体育部门每年拿出参赛方案,经费由中卫市财政按常规预算每年核拨。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一)运动员、教练员因政治思想、赛风赛纪、反兴奋剂和遵纪守法方面表现不良或受到处分的,酌情扣减直至取消奖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运动员比赛资格,对教练员予以解聘除名。
(二)由于渎职、失职造成误赛、停赛或影响运动员争创优异成绩的,要从严追究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和处分。
(三)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名次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和处分。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对被查处的违纪问题所涉及的教练员及相关人员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禁止使用兴奋剂的处罚规定,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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