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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7-49252
文  号:
卫政发〔2017〕3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7年02月13日
标  题: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政发〔2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农村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近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促进广大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家庭监护缺乏监督指导、关爱服务体系不完善、救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机制化建设亟待加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家庭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关爱保护,使农村留守儿童安全无虞、生活无忧。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子女随行共同生活,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留守农村,暂不具备条件的,父母一方应留家照料或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及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外出务工期间,因不得已委托代为监护的,父母应主动和子女沟通交流,切实掌握生活、学习、心理健康状况,做到定期探望、亲情互动、情感陪护。受委托监护人应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养护,力戒漠不关心、暴力伤害,助力留守儿童健康、阳光成长。相关部门应做到积极主动介入,切实督促指导,延伸关爱保护。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对经过劝诫仍无视监护责任,情节严重,导致留守儿童出现严重后果,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

2、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监督责任。落实县、镇(乡)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加强统筹督促和监督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确保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留守儿童;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具体牵头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项目建设,以县(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基础,设立“基层社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中心(儿童之家)”,在农村留守儿童较多的镇(乡)设立临时救助站(点),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符合条件留守儿童的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建立翔实完备的信息档案,掌握留守儿童姓名、性别、年龄、性格、爱好、病史,以及留守儿童父母的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临时监护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妇女干部负责留守儿童工作,为留守儿童提供生活及和父母联系等一切便利条件;要发挥两委党员干部入户帮扶能动性,及时劝导、定期走访、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并向上一级职能机构报告。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一是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发现留守儿童逃学旷课、辍学失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辍学学生,中小学校要在中小学电子学籍系统中进行标识,并及时书面报告县(区)教育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教育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由县(区)人民政府协调督促做好相关工作。对确实不能到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适龄留守儿童,要根据一人一案原则,做好送教上门服务工作。二是学校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自护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完善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及时发布安全提示预警,增强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和法律意识,预防意外事故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溺水、防中毒、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教育;要全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发动学校教职员工与每个留守儿童结成帮扶对子,建立班主任与结对帮扶教职员工沟通反馈机制,为留守儿童提供与外出务工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等服务;加强寒暑假期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建立假日期间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制度;要重点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按适当比例配备生活及心理辅导老师。

4、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处置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拐卖、胁迫、诱骗、操纵留守儿童乞讨和教唆、利用留守儿童实施违法犯罪等行为,特别加大打击性侵害留守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法院应及时受理监护人侵害留守儿童案件,依法裁定转移监护权。

5、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组织、共青团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团员青年、大学生志愿者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和社区(村)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开展家教引导、课外活动,广泛招募“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等活动。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关爱服务工作。

6、社会参与,培育关爱服务力量。各县(区)要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社会力量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为留守儿童提供临时托管、兴趣辅导等关爱服务,协助解决留守儿童放学后、节假日无人照料问题。聘请大学生村官、返乡大学生、志愿者和公益爱心人士担任留守儿童辅导员、管理员,定期为留守儿童开展革命传统、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安全和法律教育的活动。积极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坚决防止留守儿童无人照看和无人管理的情况发生。要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者在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参与留守儿童危机干预、家庭监护随访、家庭教育指导、监护情况和监护能力评估等工作。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发起组建关爱留守儿童的非营利机构。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1、完善基础工作台账。民政部门要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妇联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专项行动。推进网络化管理,督促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准确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季度更新、精准施策,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

2、建立健全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责任,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快速介入。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主管、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强化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各县(区)要自上而下建立各级联络员制度,制定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现信息化、精准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公布信息、不留隐患。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留守困境儿童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致生活陷入困境、生存面临危机的留守困境儿童实施急难救助。公安机关受理农村留守儿童独居生活报告,要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父母外出务工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在妥善安置好留守儿童后,要联系该父母立即返回,视情况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以及已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要另行委托其它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视情况依法按程序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当地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对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乡)人民政府。

(三)加强源头预防,从根本上逐步减少儿童留守

1、推动农民工家庭融入城市生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符合落户条件的要有序推进其本人及家属落户。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倡导用工单位、社会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为其照料未成年子女提供便利条件和更多帮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和落实符合中卫流动人口报名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支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5164号)要求,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和资源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继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基础上,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对有劳动能力有创业愿望的,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意愿的,通过就业信息平台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公益性岗位服务、下乡进村“三送”服务等引导推荐就业。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政部门要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完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功能,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各级妇儿工委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区)民政、公安、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快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和各方职责,特别要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保障能力。各县(区)要加快推进标准化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标准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建设,要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逐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提高县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覆盖率,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辟留守儿童之家、学校少年宫等儿童活动场所,提供必要托管服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要充分整合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力量,加强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三)加强考核激励,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工作职责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要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县级干部包镇(乡),部门干部包村,镇(乡)干部包组。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加大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关爱帮扶活动,使全市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快乐成长。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7115日        

       

   《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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