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卫政办发〔202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政策衔接及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卫市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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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5日,请各地各相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政策衔接及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卫市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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