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卫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卫政办发〔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中卫市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中卫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2.2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3.2分级标准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响应启动
4.4响应措施
4.5现场处置
4.6信息发布
4.7社会动员
4.8响应终止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装备保障
5.3通信保障
5.4治安保障
5.5医疗卫生保障
5.6运输保障
5.7技术保障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6.2总结评估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7.2预案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责任与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8.3预案实施时间
8.4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和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一旦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实施救援工作,最低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燃烧事故和爆炸事故。
烟花爆竹专业运输车辆发生的普通交通事故(烟花爆竹未燃烧爆炸),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能,把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经营公司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技,依法依规。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应急处置技术装备和妥善有力的技术手段、方案,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以及相关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强化烟花爆竹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防患于未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员工自救、互救和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素质。
2.组织体系
2.1 中卫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中卫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单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总工会,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 抢险救灾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 组 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1.2 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等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1.3 新闻宣传组
组 长:市委宣传部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经市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事故相关信息;管理媒体,组织好相关新闻报道,引导社会舆论;监测、研判网上相关舆情,为指挥部处置应对舆情提供参考。
2.1.4 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市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1.5 环境监测工作组
组 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环境保护,气象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2.1.6 技术保障工作组
组 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专家组组长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公安消防支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2.1.7 运输保障工作组
组 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
副 组 长:市道路运管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因事故灾难损坏的交通设施的抢修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2.1.8 警戒保卫工作组
组 长:市公安局负责人
副 组 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2.2 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7022856。
主要职责: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隐患;落实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烟花爆竹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县(区)应急委对应的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相关事故应对工作;承担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后,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市委、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县(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相关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专家组职责: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预警预防机制
3.1 监测预报。
各相关单位(本预案涉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事故的级别。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市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市应急委或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1)对较大级别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办公室信息调研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卫政办发〔2016〕167号)要求,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赶赴现场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级别以上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事故响应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一般、较大事故依次启动县(区)级、市级应急预案,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启动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应急救援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Ⅲ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
(4)其他有必要启动中卫市Ⅲ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自治区级预案(Ⅱ级响应)
(1)生产安全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万元;
(2)发生跨地区、跨行业或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
(4)其他有必要请求启动自治区Ⅱ级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3.3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经指挥部分析研判后,逐级上报,申请启动国家级应急响应。
4.4 响应措施。
(1)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10.必要时通过市人民政府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自治区级预案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协调指挥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4.5 现场处置。
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较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事故信息,一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终止。
(1)应对较大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一般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办提出建议,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是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队伍。同时要加强以企业、乡镇为单位的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5.2 装备保障。
针对可能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危险场所分布,配备相适应的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5.3 通信保障。
各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设施,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的联络畅通。
5.4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事故现场重点部位、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5.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医疗队伍实施医疗救治,根据烟花爆竹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急救。对受伤人员应实行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治的分级救治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5.6 运输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运输保障,保证车辆在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7 技术保障。
各地应根据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数量和分布,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专家参与起草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方案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6.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较大及较大以下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3)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的处置突发事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备案。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月21日印发的《中卫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卫政办发〔2013〕20号)自即日起废止。
3.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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