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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

2017-12-27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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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二是配套落实《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有利于推进禁燃区建设和管理;三是落实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整改要求。因此,中卫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4号)。

(四)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中卫市行政管理范围。沙坡头区以实际城建区域,即宁钢大道以西、机场大道以东、滨河路以北、包兰铁路以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宁县、海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和要求,可适当逐步扩大范围。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和本市实际,本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Ⅰ类。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分别大于12%、5%、10%,焦炭和兰炭灰分大于10%;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从事以下行为: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将不符合标准的燃料运输、进口至禁燃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政策重点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2017年,沙坡头区实际建成区域(即宁钢大道以西、机场大道以东、滨河路以北、铁路以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2018年起,禁燃区范围逐步向城乡结合部扩展。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划定禁燃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监管、公安、城市管理、农牧、林业、财政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清洁能源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引导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改建工作。

(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违反本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售燃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餐饮、烧烤生产经营场所燃用高污染燃料,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违反本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高污染燃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自2017年11月1日起,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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