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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实施细则》

2019-10-16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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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8]190号)精神,切实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制定了《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证照分离”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大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有效区分 “证”“照”功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具有重要意义。2018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从2018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改革,推进“照后减证”。2018年11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明确此次国务院确定改革事项,决定在全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实施细则》起草的依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12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卫政办发〔2018〕190号)的要求,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为贯彻落实区、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扎实推进我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特制订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及措施

(一)明确改革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将自治区确定的第一批39项涉及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一是直接取消审批。结合实际情况,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企业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四是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依托各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和区、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已有设施资源,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完善我市各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强化信息归集公示。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落实完善“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对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相关链接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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