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卫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一)高污染燃料。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和本市实际,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Ⅰ类。高污染燃料是指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分别大于12%、5%、10%,焦炭和兰炭灰分大于1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指市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应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划定规划范围。沙坡头区以实际城建区域,即宁钢大道以西、机场大道以东、滨河路以北、包兰铁路以南区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中宁县、海原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由本级人民政府划定,并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情况和要求,可适当逐步扩大范围。
二、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禁燃区建设的管理,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组织街道、乡镇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三)县级以上发改、工信、住建、城管、环保、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公安、规划、农牧、林业、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四)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印发的《中卫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卫政办发〔2016〕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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