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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的公告

2022-07-08 来源:中卫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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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实施意见》(宁司规〔2022〕2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规定,对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状况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或者主张其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八)主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确认继承权或者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十一)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十二)因生态移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三)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四)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五)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六)因遭受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或者配偶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

(十七)职工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或者一至四级伤残等级鉴定、职业病等事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十八)军人及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因医疗、交通、工伤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案件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以及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农资产品质量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以及保险赔付的;

(十九)退役军人参照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的代理事项给予法律援助;

(二十)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其他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民政部门出具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证明、救助证明。其他经济困难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代行街道办事处职责的社区出具。

三、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

(一)主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四)因疾病、支付基本教育费和突发事件等因素导致生活困难正在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

(五)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六)老年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七)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的;

(八)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经济困难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

除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其他需要经济困难证明的情形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符合承诺条件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

五、工作流程

(一)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相关内容。

(二)初审。法律援助机构根据申请人陈述的情况判定是否可以适用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状况个人诚信承诺制,不适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承诺。申请人应当签署、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和《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一式两份)。

(四)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状况个人诚信承诺等相关材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

(五)承诺退出。申请人撤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状况个人诚信承诺时,法律援助机构尚未作出法律援助决定的,自动终止;已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补齐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继续实施法律援助,无法补齐的,法律援助机构作出法律援助终止决定,并通知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申请人。

六、核查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共享信息核查、实地调查、发函部门协查或事后抽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核查。对在工作中知悉或接到实名举报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七、不实承诺后果

法律援助机构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申请人以欺瞒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已实施的法律援助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同时,申请人将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共享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1.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2.法律援助申请人告知承诺情况核查授权书

      3.法律援助个人经济困难状况协查函



中卫市法律援助中心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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