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中卫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卫市信访局更新修订了《中卫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中卫市信访局内设机构;

2.中卫市信访局领导及工作分工;

3.中卫市信访局文件;

4.中卫市信访局人事任免;

5.中卫市信访局年度预算和决算;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中卫市信访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政府网站及“中卫市信访局”微信公众号网上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中卫市信访局。咨询电话:0955-7068878,传真号码:0955-7068878,通信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文昌镇丰安东路11号,邮政编码755000。

(二)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卫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进入“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点击“依申请公开提交”选择“中卫市信访局”直接填写《申请表》,全部填写后提交即可。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卫市信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可在文末下载《中卫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以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3.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或需汇总、加工和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需要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政府信息。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而未经批准的政府信息。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卫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