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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01/2016-48093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16年08月03日
标  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实施办法》和《沙坡头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实施办法》和《沙坡头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沙坡头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沙坡头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0日              

 沙坡头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0号),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残疾人,是指具有中卫市沙坡头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月固定收入低于沙坡头区最低工资标准(1390/人·月),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生活困难残疾人。 

  第三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事处罚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坚持“政策不变,待遇不减”的原则,原已享受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的散居五保重度残疾人和重度残疾孤儿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财政共同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市财政分担50%,自治区分担50% 

  第六条 困难残疾人申请生活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持其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市残联审批。 

  第八条 市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镇(乡)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转由沙坡头区财政局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第九条 市残联每月将审定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转沙坡头区财政局,由沙坡头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十条 市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二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移到外县(市、区)的,市残联自迁出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贴,由迁入县(市、区)残联根据市残联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并从迁入下月起计发。 

  第十三条 镇(乡)人民政府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市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并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市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市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 市残联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应及时提请市残联、财政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原《中卫市重度残疾人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 

       3、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上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沙坡头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改善需要长期照护重度残疾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80号),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中卫市沙坡头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长期照护的下列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 

  (一)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一级、二级视力、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人; 

  (三)伴有以上残疾类别和级别的多重残疾人。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标准: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适时调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受到刑事处罚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残疾人家庭总收入,不得冲抵低保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财政共同分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其中市财政分担50%,自治区分担50% 

  第五条 重度残疾人申请护理补贴,应当由本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持其户口簿原件、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受委托人,可以代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居家托养护理补贴申请事宜。 

  第六条 镇(乡)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市残联审批。 

  第七条 市残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经审查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交由镇(乡)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转由沙坡头区财政局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资金。 

  第八条 市残联每月将审定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转沙坡头区财政局,由沙坡头区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的方式按月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补贴对象。 

  第九条 市残联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根据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补助水平和滚存结余等有关数据,于每年的8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预算,应由市残联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年终滚存结余不得超过当年支出额的10% 

  第十一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对象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补贴对象户籍迁移到外县(市、区)的,市残联自迁出下月起停发其护理补贴,由迁入县(市、区)残联根据市残联出具的书面证明,将其纳入当地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并从下月起计发。 

  第十二条 镇(乡)人民政府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市残联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市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联合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核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 

  第十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市残联、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市残联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县(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自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挤占、挪用、扣压补贴资金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发现弄虚作假骗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及时提请市残联、财政停发,并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 

       3、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上年度发放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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