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专项验收的通知
卫工信发〔2018〕14号各县工信局(发改局、商经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有关规定,落实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在施工、投产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市工信局决定对2012年以来已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意见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节能专项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2012年以来由我局负责进行节能审查但未申请验收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节能审查专项验收工作分为企业申请、验收材料提交、现场验收、公告公示、整改落实五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申请及提交材料阶段。各相关建设单位于2018年2月15日前,按照附件2中申请表格式要求,向市工信局提交节能审查专项验收申请表。按照附件3及附件4要求,提交节能审查专项验收申请报告表、设备台账、能源统计报表等材料。
(二)现场验收阶段。2018年3月10日-4月30日,市工信局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提交情况,邀请有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机构运行、工艺技术方案选择、设备选型、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批复指标落实等情况组织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形成验收意见并送达建设单位。现场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公示阶段。2018年5月15日前,市工信局完成全部申请项目的验收工作,汇总后对本次验收情况在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局网站予以公告。
(四)整改落实阶段。对未通过节能审查专项验收的项目,市工信局将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与优惠电价、直购电交易、工业化项目资金、绿色电力调度等各类扶持政策挂钩。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或逾期不予整改的建设单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工信局(发改局、商经局)要重视本次节能专项验收工作,梳理附件1中本辖区所属建设单位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确因停产、合并、破产注销等情况导致无法验收的,应向市工信局做出书面说明。各建设单位要认真对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及时上报申请表和验收所需各项材料,对未完工或投产不足3个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延期验收的书面申请和情况说明,经当地工信(发改局、商经局)部门确认后按期上报市工信局。
(二)企业申请阶段结束后,对未提交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和验收材料,且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项目,将不再组织验收,由工信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县(区)工信局(发改局、商经局)要抽调专人配合完成好本次节能专项验收工作。
(四)本次节能专项验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列支,不得转嫁企业。验收人员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严谨地核定相关指标数据,验收期间一律用工作餐或自助餐,不准接受企业任何礼品或有价证券,不得有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等违反廉洁纪律要求行为。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市工业和信息局 李乾麟
联系电话:0955-7068680
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8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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